
问题解答:
离婚孩子不是一定会分给有冷暴力的一方。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确认子女抚养权时,应当是比较双方的基本条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若确认有冷暴力的一方更利于子女成长生活,其可以取得抚养权,若认定未实施冷暴力的一方更适宜扶养子女,则应当由未实施冷暴力的一方取得抚养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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