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的,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就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与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对承包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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