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转变(想知道民法典到底改变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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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典化思维产生的历史根源、现实利弊及校正

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迄自清末延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其原因主要有: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中国法律传统的历史选择;大陆法系法典化浪潮的影响;急功近利式法典化的必然结果。

民法法典化问题历来就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与热点。对我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典化原因,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我国民法法典化方向和我国民法典命运。笔者试就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做一分析,以期对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简要历程

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民情,主持修订民律。1911年8月,修订法律馆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一草。它仿德、日民法典之体例,分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编,计33章, 1569条。这部民律草案虽然因清亡而未及颁行,但是其“潘德克顿式”(Pandekten System)的民法编纂模式,打破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其法典化的体例和模式确立了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演变。“可以说,《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真正开端。”[1]169

民国北京磨基政府时期,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于1925~1926年完成编纂《民律第二次草案》。《民律第二次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1320条。由于时值北洋军阀割据,政局动荡,因而该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 1929~1931年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总则、物权、债、亲属和继承五编,共9章、1225条。这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最终实现了始于清末的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

二、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

为什么中国近代民事立法走上大陆法系法典化道路,而没有选择英美法系的判例民法模式呢?回顾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历程,我们认为有以下主要原因:

1.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

近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伴随着社会的历史转型,中国法制也在经历嬗变。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内部生活条件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一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状况。正如公丕祥所说的,“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根瞎枝谨源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和政治条件。在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中国法变革的运动能力和运动方向。”[2]165因此,分析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因亦应该把它置于这一历史转型中去。

近代社会的转型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源动力。经济上,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入侵使得中国男耕女织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民刑不分”的搭慎封建性法典已经不适应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新变化,因而迫切需要制定民律以便调整、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秩序。政治上,中国近代社会由集权政治制度向现代化民主政治制度转型。“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确立了共和制政体。[

虽然辛亥革命的果实被北洋军阀所窃取,但它始终以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为政治目标,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和依归,并在实践中切实引进、借鉴实施西方民主共和制度,使得民主法制观念深入人心。”[3]27-28“对于法典编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并且当法典问世之时,也必定有适当的政治环境。”[4]145因而,民主法制观念的逐渐普及、民主共和政体的确立为中国近代民法的编纂提供了政治保证。文化上,中国近代社会由封闭、单一、僵化的传统文化向开放、多元和批判性的现代文化转型。“在中国特有的社会土壤中产生了诸如专制主义、义务本位、礼刑合一、等级观念、宗族主义、权力崇拜等特殊的文化现象。当我们观察这些文化现象时,会发现它们恰恰与建立在民主、权利、自由、平等、个人主义、法治主义基础之上的西方私法文化是格格不入的。”[5]18中国传统文化缺乏私法观念,而民法法典化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在中国民众心中树立民法与私法的观念。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变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文化基壤

民法典转变(想知道民法典到底改变了什么)

《民法典》带来的婚姻关系新变化(一)

明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是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这些新的变化,将对婚姻家庭关系带来深远影响。

今天我将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对缔结婚姻关系上的一些新变化。

一、将疾病婚姻从无效转变为可撤销。

目前 《婚姻法》中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事由,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认为、该类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出台后,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面,结婚自由是公民的昌迟宪法权利,以患有某些疾病为由就宣告婚姻无效有直接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嫌疑。因为,患有某些疾病虽然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但如果缔结婚姻的双方对此都已经知晓且愿意承受这些影响,如果直接用国家公权力予以干预,这就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家事自主权。

另一方面,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很多以前被认为难 以治疗的疾病今天也能得到有效的治疗,今天难以治疗的疾病,说不准明天就有医学上的突破让它变得容易治疗起来。既然在医学上至今为止也并没有任何一份形成了共识的文件列出有哪些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容易导致法官兆迅李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衡量具体该以什么为标准。

反之,如果不禁止有疾病的人结婚,则将会让婚姻变得更为容易,进而更有助于降低婚姻关系的安全系数,让婚姻当事人更为理性、更为谨慎的选择是否要踏进婚姻的殿堂。

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中,立法者关注到了存在的这些问题,将疾病婚姻从无效转变为可撤销,将是否结婚的最终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决定,前提是患病的一方在婚姻登记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种新变化保护了那些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结婚意愿的当事人享有缔结婚姻的自由,切实体现出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人会问,到底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需要在缔结婚姻前就告知对方呢?

在实务中,法官一般都会参考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联合做出的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来进行认定。

二、放宽了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起算时间。

目前的《婚姻法》中,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规定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则将这个起算点变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项改变,在立法上也体现出了对受胁迫方权益更为确切的保护。

三族迟、增加 了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里新增加的内容,这有利于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弥补其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结婚行为中,婚姻之所以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往往是因为一方的过错所致,而信赖婚姻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是无过错的一方。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权,让无过错方有了可操作的救济途径,这种立法变化值得点赞。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当事人,不适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双方在法律上只是同居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相信《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司法实务将会对婚姻行为无效的过错认定和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的七大基本原则

民法典七项基本原则是: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绿色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私权神圣原则。

【拓展资料】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缺旅岁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敬历。即法律镇戚适用平等。法律 教育 网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伏睁。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做圆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亮胡搜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6、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其中绿色原则是一项新的法律原则,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会写相处。其他五项原则并没有太大的改动。值得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霸王条款,由于在法律不可能吧民法所需要遵守的规范写全,所以制定了该项原则。

中国民法典体系结构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大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一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法典模式,中国民法典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人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

在上述新增各编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人格权编。作为中国民法典的独创,人格权编以全新的形象“闪亮登场”,浓墨重彩地为中国民法典涂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特色。这由此成为中国民法典最为重要的结构和内容创新。

从形式来说,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是对民法典体系与结构的重大发展;而从内容来说,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提升到独立一编的地位,弥补了传统民法典分则中只有财产权而无人格权、“重物轻人”的缺陷,实现了“人物并重”。从实质层面来说,民法典设置人格权编是在科技革命时代对人文主义的鲜明弘扬,是民法典时代特色最为重要的表彰;而以民法典的正式通过和颁行为标志,中国自此迈入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新时代。

我国的人格权立法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人身权”一节。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名誉权保护、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格物保护等制度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举了法律所保护的部分人格权。作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战略的“第一步”,2017年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列举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人格权。而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使得人格权立法迎来历史性契机,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丛蔽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基碧”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这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既是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

正是基于对“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一重大指示的贯彻落实,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审议的民法典一审稿中第四编即为人格权编。这充分显示了民法典设置人格权编是党中央基于“问题导向”所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致力于解决我国现阶段民事法律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这完全符合民法典编纂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的立法目标。民法典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是对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这一创新的价值在于:以“编”这一具有最大包容度的框架,为人格权未来的发展留下充分的余地,从而确保人格权制度的高度开放性。如果未来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必须纳入新的人格权类型,民法典完全可以在人格权编之下增设新的章节和条款,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及时作出充分的立法回应。

中国民法典在体系结构上的另一个重大变革是未设立债法编,而是将其分解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这一立法技术的选择的原因在于:债法中的大部分内容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存在重复,如多数人之债、债的效力、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让、债的消灭等。事实上,债法的这些制度都是来自于合同法,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这就解释了晚近的一些合同法示范法(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其实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功能的原因。由此,中国民法典最终不设债法总则,而以合同编通则代行债法总则的功能。同时,在合同编通则中规定,对于非合同之债,如无相关规定可适用合同编通渗锋州则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如侵权之债不适用可预见性、抵销等规则)。另外,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借鉴法国法等比较法上的经验,归入“准合同”这一分编,突出了它们与合同之间所存在的逻辑联系。事实上,可以将二者拟制为合同之债,譬如,无因管理可拟制为获得授权后的委托管理合同,而不当得利则可以拟制为取得他人财产具有合同依据;因此,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与合同具有天然的类似性,这就解释了将其定性为“准合同”的原因。

中国民法典不设立债编的另一个逻辑后果,是设立了独立的侵权责任编。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存在本质性差异;这种合意之债与法定之债的二元格局是大陆法系债法理论的基础。因此,在不设立债编的前提下,合同与侵权必然分别独立成编。还值得注意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的名称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修改为“损害赔偿”。这意味着民法典实现了从“侵权责任”到“损害赔偿之债”的重大转变。这标志着侵权责任将回归损害赔偿的本来属性,集中围绕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和法律效果展开。而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的“防御性请求权”(或称绝对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法典将其剥离给各相应的绝对权分编。譬如,民法典在物权编规定了物上请求权,在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这就使得民法典有效实现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的逻辑分离,使得二者各自回归其本来的功能,而不至于出现功能和适用上的重叠混淆,确保了民法典体系的完整与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根据民法典,新的房产证有哪些哪些变化?

民法典之后,房产证新证都变成不动产权权证书,相关细节变化,主管部门有通知明确了细节操作。具体如下:

标 题: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部

发文字号: 自然资发[2021]54号 来 源: 自然资源部网站

主题分类: 国土资贺禅源、能源\土地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6日 发布日期: 2021年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禅租尘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型孝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簿。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修改:

1.在“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担保范围”、“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

2.将“抵押权登记信息”页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

五、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更改法律依据,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以及申请书。各地要根据新的不动产登记簿,抓紧升级改造各级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新增和修改的栏目纳入登记系统和数据库,并实时完整上传汇交登记信息。要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增加“担保范围”等栏目,完善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保障登记工作顺畅开展。

为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原已印制的存量证书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

自然资源部

2021年4月6日

附件 :

不动产登记簿修改页 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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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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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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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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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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