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析】
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
文号:国专发法字[1985]第135号
发布日期:1985-7-20
执行日期:1985-7-20
失效日期:1990-7
一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所称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按行业归口关系应归属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或总公司等。
二中国单位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以后,需要再向外国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除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四个月内将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抄送国家科委。申请人在优先权有效期限内,可以持批准文件请求专利局出具优先权证明。
三中国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以后,需要向国外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专利局收到请求后,应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并抄送国家科委。除经审查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专利局应将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优先权证明。
四申请人收到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专利局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通知后,应通过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外国专利的事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58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