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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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犯罪的分类

  网络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另一种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网络犯罪的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

  (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犯罪客体。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课题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所以计算机网络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四)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表现为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

  还有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

  这是因为犯罪人必须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过自己的思考在计算机上输入计算机命令通过防火墙(网络安全保障系统)来侵入网络,造成破坏。这种网络犯罪的行为是积极的作为。

三、防范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以技术治网

  防火墙(Firewall)技术。该软件利用一组用户定义的规则来判断数据包(Package)的合法性,从而决定接受、丢弃或拒绝。其强大威力在于可以通过报告、监控、报警和登录到网络逻辑链路等方式把对网络和主机的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万一因为规则定义不当等原因出现了安全问题,该软件的记录文件也可以提供佐证,便于追踪线索。

  数据加密技术。在计算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因此需要通过加密来防范。数据加密理论上可以有零密钥、单密钥及双密钥三种。

  掌上指纹扫描仪。该仪器可以将用户的指纹记录下来,存入指纹档案库。当用户登记使用该电脑系统时,扫描仪还会将用户的指纹与库中的指纹相对照,只有当指令与指纹均相符时,才能进入系统。

  通信协议。通过改进通信协议增加网络安全功能,是改善网络措施的又一条途径。目前所采用的技术包括Secure TCP PEM(保密增强式邮件)、PET(保密增强式远程登录)和IP/Secure等。

  (二)依法治网

  完善相关法律。完善互联网法制建设,使互联网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发展。目前,我国已制定一些保护网络安全和预防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不配套,有些规定不明确。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规定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以任何方式传播不良信息,但没有明确指明不良信息中包含 网络信息。如将该法第25条改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以任何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网络信息”,内容就具体明确了。法制不到位,使互联网缺乏执法力度。在对互联网的管理中,在法律法规上也存在严重的失控现象。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地加以完善。

  制定新的法律。对互联网的立法严重滞后,是造成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且是一个无国界、无时空的虚拟世界,现行《刑法》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许多方面跟不上这个发展的虚拟世界。例如,互联网上跨地域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问题,网络上的隐私权与网络监察管制冲突问题,司法罚则与现实执行问题等等,都需要不断地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加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所以,遏制网络犯罪,必须加快这些方面的立法工作。在立法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可以在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把国际公约的精神转化并补充到我国的立法中。同时,还必须扩大网络警察队伍的规模,加强执法和司法的功能,使之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强法制教育。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在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笔者认为,法律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但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的精义,建立起适应现代生活的法律观念,则是提高人们法律素质、预防任何形式的犯罪的关键。网络犯罪的高发率在很大 程度上恰恰反映了人们法律精神欠缺。虽然网络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与普通犯罪有所不同,但其危害是相同的,都造成了对公共安全、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都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并不因网络的虚拟性而消失或减轻。因此,如果我们在对人们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更注重对人们的法律精神、法律观念的培养,则人们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会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群体。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以德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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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网络犯罪的分类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网络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芒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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