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的协议。
知芒网律师解答:
“竞业限制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即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没有无效事由的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三种人,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若劳动者不属于以上三种人员,竞业限制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哈尔滨市香坊区成义法律服务所王茂坤律师解析:
竞业限制协议通常在劳动者入职、调岗、离职等时间签署,由于在竞业限制协议签署后各种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也可能发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项必要措施。但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降低岗位流失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一旦跳槽,将面临赔偿违约金和失业期的风险,这让员工不敢轻易跳槽。用人单位不能无差别地扩大到其他劳动者。劳动者在此类协议签署前也应充分理解和评估协议内容,不要盲目决定,以免承担违约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56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