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者计划合伙设立有限公司进行创业时,有的创业者没有足够的资金,却有着丰富的社会资源、管理经验和创业思路等,但是公司法规定劳务不得作为出资方式,原因在于劳务无法评估作价,无法对劳务进行定价。
知芒网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劳务出资需要视情况定,具体如下:
1、根据相关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所以普通合伙企业中,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则只能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的价值,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不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智力和体力之劳务方式抵充出资,一般仅限于无限责任股东,所以有限合伙人不适用劳务出资。
知芒网律师解析: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6、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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