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
知芒网律师解答: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知芒网律师解析: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责任。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查明公司资产是否被侵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审查:
1、公司资产是否减少
一般通过财务记载了解公司资产情况,同时对财务科目进行审核,重点关注资金转为固定资产或变成应收账款等情况,另外也会盘点资产数量,查明资产价值是否相符。
2、公司资产减少原因
审查导致公司资产减少的交易,除查看资产负债表外,还要查验交易合同、交易发票、财务凭证有无缺失或虚假。判断交易是否真实及正常,会调查交易对象是否存在、与涉嫌侵占人有无关联关系,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有无明显出入,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定规则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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