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须知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本委受案范围:(1)在本区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本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注: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及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广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受理。
二、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诉书要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用人单位应当写明其全称,如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其字号作为主体,并注明经营者及其身份情况。当事人为已死亡劳动者的亲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材料。
2、提交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其他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
(1)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诉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如委托公民个人为代理人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资格,提交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双方亲自于本会工作人员面前签署的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并同时提交劳动争议免费代理协议书及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被诉人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最新“商事登记信息”(或者个体工商户开业基本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信息室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番禺区政府西副楼1楼);
(4)被诉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材料(如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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