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协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2)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要求,如工作岗位,劳动的数量、质量,工作任务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享有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5)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一般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由于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如试用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等。
二、劳动合同不得约定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但以下条款是法律不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1)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条款。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2)禁止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除法定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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