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物业有权利划车位吗
(一)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在小区楼间空地划出车位出租。小区楼间空地属于小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及第5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建筑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二)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有哪些
(一)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关于车库车位租售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
(一)2008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2009年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车位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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