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审理庭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2、仲裁庭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时,组织证据交换,对可能调解的案件,组织调解,对调解未果的案件,下达《开庭通知》。
3、庭审前,仲裁庭组成人员认真查阅资料,做好庭审前的一切准备。
4、仲裁庭组成人员准时开庭,仲裁员应着装整齐,仪表端庄,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审理案件。
5、仲裁庭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断案。
6、经讨论定性的案件,仲裁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书的制作,经审批后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7、仲裁庭组成人员对已结案的案件,应在一个星期内办理结案手续并移交案卷归档。
(
319楼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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