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但以下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个人隐私”,是个人不愿意为别人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这些案件公开审理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消极影响,甚至可能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感情问题和家庭私生活,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向社会公开,应当准许。“商业密秘”,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这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愿意,也可以公开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仍须传唤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诉讼,宣判也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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