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读懂(民法典解读,一看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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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漫画版和民法典哪个好

漫画版民法典更便于读者理解,面向大众。

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民法典,读懂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会同中国法制出版社组织力量编写了普法知识读物《生活中的民法典:看图学法》,选取群众关心的118个民法典热点问题,用问答和漫画相结合的形式,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阐释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希望它为群众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提供有益帮助。该书已于2020年6月正式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读懂(民法典解读,一看就懂)

三分钟漫画民法典共多少页

《三分钟漫画民法典》共304页。

三分钟漫画民法典是一本2021年出版的图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深入到百姓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与《民法典》相对应,《三分钟民法典》共分为九章,分别对生活中涉及的财产保护、婚姻家庭、青少年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等民法典法律常识进行介绍。本书每个章节分为若干个场景,每个场景普及1-2个法律知识点,让读者3分钟就能读懂一个法律常识,遇到问题知道如何使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

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是什么意思

通俗点来说就是债权受让人不得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在《民法典》通过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债权转让时未规定债权人有通知保证人的义务,很多债权人都没有意识到通知保证人的重要性。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不少内容,其中关于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就有新增的内容。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要通知保证人,否则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民法典》开始,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也将得到很大强化。

【扩展资料】:

担保制度是《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物权法、担保法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民法典担保制度方面的司法解释,针对的主要是一些争议较大或因存在分歧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关于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问题

中国担保法律制度和相关的审判实务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要读懂《民法典》、理解《民法典》中的规定,应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变化过程。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看,作为狭义解释方法的历史解释方法,就是要以相应的历史素材为基础,通过分析担保制度各发展阶段的立法背景、相关条款的前后变化以及相应的考虑因素等去理解法律规定的原意。

《民法典》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

(一)《民法典》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编纂始终贯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民法典》第一条中就有明确的体现:“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条至第十条从民法原则上对社会核心价值观进行了体现,特别是其中的秩序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极强的中国时代特色:其中“绿色原则”的提出,是以人民为中心,可持续发展在法典层面的具体体现,是与我们国家的发展政策向呼应的;而“秩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强调“习惯”“公序良俗”的作用。社会问题的治理,不仅仅要依靠法治,同时也要凭借善良风俗;需要基层组织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时候,不仅要懂法,还要对所在地区的习惯、风俗具有明确的认识。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应与该地区历史形成的善良风俗不同,而影响群众的“法情感”,未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开《民法典》,我们发现使用语言是平实易懂的语言,从形式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利;而《民法典》中对民事主体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从实体上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民法典》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等倡导性规定,无不是《民法典》中国特色的体现。

(二)《民法典》具有显著的开创性

《民法典》的开创性体现在历史维度和编章设置。《民法典》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法典,开创中国法律法典化的先河。中国自古有“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规定,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由社会基层组织依据道德、礼俗给予解决。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的思潮下,进行了大量学习西方制度的努力,但距离具有自己的法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在1954年开始就进入草案阶段,历经66年积累与准备,终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民法典》的编章设置,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典,有开创自己的特点。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其他国家没有过的,足以体现《民法典》对人的权利的重视。人格权编不仅对传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相关权利进行明确规制,更是对人的精神健康进行了规定,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强化了隐私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了相关的保护规则。

(三)《民法典》具有很强的实践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1260条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九部民事法律所确立的框架下,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吸收和精练。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条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50余条,而这种“吸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院裁判的延续性,对于社会经济的平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民法典》不但提供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制定了常见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则。以旅客霸座为例,近些年霸座事件屡见报端,但往往停留于道德层面,公权力介入存在法律障碍,而本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票,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以明确态度,对于霸座行为给予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赋予承运人有向“霸座”人员按照自行规定加收票款的惩罚性权利,更重要的赋予了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不但能够使霸座人员受到应有惩罚,也从事实上维护了合法旅客的权利,引导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求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渊源越具体越好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它在1804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

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

别的版本则在”国王”下有”(共和国总统)”字样。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虽然其中仍留有若干旧思想的残余,但终究是革命思想的体现。

这种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

法典虽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这方面,法典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却在经济方面较为彻底地做到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

我们如果把依照这个民法典构筑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封建社会)对比一下,就会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意义——它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

当然,这个新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那个时代,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

在封建社会中,”人”受着各种各样的束缚,受着各种力量的压迫,既没有意思自由也没有行动上的自由,法国人分为各种阶层,没有平等可言。

但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所有的法国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总之,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

就是在今天,法国民法典的这种精神仍对我们有启示作用、指导作用,我们仍可从这方面去学习它。

二、法国民法典的思想内容

根据上面所说,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应该着重于它的思想内容。

以下分为4点说明:

(一)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法国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标题为《前编•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适用》,有6个条文。

这6条规定的实际上不只是民法的问题,而是一切”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

而且这个《前编》(Titre Preliminaire)没有与以下各编统一编号。

据说,这6条在当时制定时不是只作为民法的前6条,而是作为当时计划中的包括几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一个总法典的《前编》的。

[4]现在这6条只列于民法典之首(其他几个法典大多经过了很大的变动),使人以为这只是民法典的前编了。

这6条的内容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除第3条是国际私法性质的规定外),也是对”封建法”的改变。

1.法律统一原则。

第1条规定:”经国王(共和国总统)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施行。

“这个条文包含两点:(1)法律须经”公布”。

公布是法律对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

(2)法律公布后,在全国施行。

全国的法律是统一的,这与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对的。

公布的作用在于使人民知悉法律,至少是可得知悉。

用今天的话说,这就是”公开性”。

对于这一点,中国人是深有体会的。

在我国,不久前还有所谓”内部规定”,那就是不公布的规定,也就是不让人民知悉的规定。

一个统一的国家必须有统一的法律,这一点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

在封建社会,情况不是这样。

这就难怪凡是研究法国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统一全国私法作为这部法典的伟大成就。

例如澳大利亚法学家瑞安说:”伏尔泰曾说,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

他的俏皮话与事实相差并不远。

法国直到1804年拿破仑法典颁布之后,才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整体[5]。

“又说”拿破仑法典的目标是要统一法国的私法,从这方面看,它取得了辉煌的成就[6]。

“这就是这个第1条的意义。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第2条规定,”法律只对将来生效,没有溯及的效力。

“封建社会的法律,由帝王制定,可以任意追究过去的事情,可以侵犯或剥夺人民的既得权利,可以肆意改变人民的已有的法律关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为原则(当然有例外),不仅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

这一原则的首要作用在于维护人民的既得权利与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民在行为时只须注意并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不须顾虑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因为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只能影响以后的行为,对法律施行前的行为或事没有影响),从而有安全感。

3.立法与司法分离的原则。

第5条规定,”裁判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裁判。

“确立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立法的范围。

司法官只能对其审理的个别案件,进行个别的裁判,不得将其裁判作为一般的规则而当然适用于其他案件。

这也就是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离,亦即三权分立的原则。

法国在大革命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各地区存在着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习惯法”,于是法院就有对这些习惯进行解释,从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权力。

各地区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质的判决,使司法判决成为”一般规则”[7]。

法国民法典的第5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定的。

司法权的作用既然是裁判个别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绝裁判。

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得依拒绝裁判罪而追诉之。

“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对人民间的纠纷不予裁判,必将使人民的纠纷无从得到解决,而陷社会于混乱与不安。

本条是原则规定。

详细的处理办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中。

4.公私权(公私法)相互独立的原则。

第7条(不属于”前编”)原来的文字是,”(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市民资格相互独立,后者依宪法取得并保有之。

“1889年改成现在的条文[8],即:”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依宪法和选举法取得并保有的政治上的权利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

“这一条规定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相互独立,二者不互相依赖,不互相影响,民事权利以民法(私法)为依据,政治权利(公民的资格、选举权)以宪法与选举法(公法)为依据。

被剥夺公权(政治权利)的人仍可享有并行使其民事权利。

划分公私法,这是近代法律的原则。

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主张,私权是天赋的人权,与政治权利不同,行使私权并不以享有公权为条件(前提)。

(二)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同等(平等)的地位,这一点表现在民法上就是承认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这就是第8条的内容。

这一点的意义,今天已经不必多说了。

从此以后,这一条已成为任何一个国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则。

当然,在各国民法典里,尽管所用的文字和词语有所不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l条,苏俄民法典第9条等等,但都毫无例外地接受了这种原则。

对法国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这一条只说到”法国人”,与德国民法典第1条只说”人”相比似乎差了一点。

但应该注意到,在那个时代,民族国家是人类最高的生活共同体,用”法国人”这个字眼是完全正当的。

何况就是1964年(一个半世纪以后)的苏俄民法典也还是说”苏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第13条规定:”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前者与第8条合起来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础。

第13条奠定了近代民法与国际公法中外国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础。

法典还就两项特别能力作了明文规定,第1123条规定:”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

“第1594条规定:”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均得买受或出卖。

“订立契约和买卖物品。

在封建社会是有严格限制的。

法国民法典特别规定这两条,也是”解放”人的表现。

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似乎没有必要。

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我国在解放后,在农村土地改革后,要特别申明农村借贷自由和买卖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国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对刚从封建社会解放出来的人们是多么重要了。

(三)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

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在法国民法典得到完成。

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的财产权利,在法国民法典中被清除得干干净净。

在这一点,德国民法典也不如法国民法典做得好。

关于这一方面,只要举出几个原则性的条文就够了,用不着详加阐述。

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我国近年来制定某些法律时,对于类似于第545条的规定,还要反复讨论。

这时,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过这样的条文,要有多大的勇气。

法典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或以遗赠的方式、或以其他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遗嘱处分其遗产。”

其次关于契约自由。

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

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契约自由也扩及于夫妻之间。

第1387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仅在无特别约定时,始适用法律的规定;夫与妻只须不违背善良风俗,并依后述各条规定的限制,得随意订立契约。”

法国民法典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包含有几层含意。

第一,废除古代的形式主义。

第二,不许国家干预个人的意思自由。

第三,讲求个人的真实意思。

法国民法典的意思主义(典型的规定是第1583条,买卖的合意成立后,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是近代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

总之,人们可以指出法国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甚至是缺点,但很少能在财产法方面指出什么大的问题。

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一方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优良的制度和规定,一方面贯彻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张。

为了说明这一点,还可以举出以下几条规定。

第一,法国民法典把关于国有财产的规定纳入民法典(第538-542条),具有特殊意义。

在这种规定下,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立于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对待。

第二,法国民法典对契约的解释作了详细规定(共9条)。

第三,在买卖中,法国民法典只保留了”买回”而废除了”先买”制度。

对于买回,法国民法典对买回的期限规定不得超过5年,法院也不能将之延长(第1660条、第1661条)。

与此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回与先买两种,而且把土地的买回期定为30年(第503条)。

两相比较,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当时更具有进步的意义。

第四,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关于买卖有失公平时不动产出卖人可取消买卖的规定及其整个办法(第1675条以下),为以后的各国民法典开启了先例。

把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类似规定比较研究后,不能不承认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仍有其独到之处。

因为第一,限于不动产,第二,规定了严格的评估鉴定办法。

法国民法典财产法中的某些规定,因其为当然之理,以后各国民法典多不作规定。

但正因如此,这种规定就成为对我国民法学生十分重要的知识。

例如第2092条规定:”负担债务的人,以其现在所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负履行其债务的责任。

“第2093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因此其财产的价金应依债权人债权额分配之,但债权人中如基于合法原因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时,不在此限。”这种规定,特别是前一条的规定;由于在别的国家民法典中已经没有,因此,今天在对中国民法学生说明什么是债务人的无限责任时,仍要引用它。

因为必须明白了无限责任后,才能明了有限责任。

(四)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的成就远较财产法方面逊色。

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9]。

所以会如此,当然有复杂的原因,对此,本文不去详论。

但是与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来,法国民法典并不是没有成就,它仍旧对”旧制度”(封建制度)作了极大的变革。

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

中世纪末期,国王和教会争夺对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辖权的斗争,到法国民法典终于确定。

民族国家对婚姻家庭取得了绝对的管辖权,教会完全失去了它在这方面的权力。

法典第165条规定:”婚姻仪式,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之”。

以国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从此,婚姻世俗化的过程完成了[10]。

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100年,却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仍然在法典中承认教会的地位[11]。

这一点表明,法国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这一点,比德国民法典还要先进。

法典也否定了在结婚方面的家父的绝对权力。

法典规定了复杂的结婚同意制度,以缓和对家父权的冲击,但在经过了多次以“尊敬证书”请求同意后,法典于第152条、第153条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结婚,这样最终地击败了家父的同意权这个封建力量的强大堡垒。

法典第326条规定,”民事法院对于有关身份的诉讼,有专属管辖权。

“这一条规定的意义,有的学者只解释说,它排除了刑事法院对身份问题的裁判[12]。

但是不能否认,这一规定也同样排除了教会对身份问题的干预,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义。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保留了不自由的离婚制度。

这些都一直要到许多年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随西方国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纠正。

在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质。

首先,法典只承认财产继承,只承认继承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方法,因而将之规定在第三编之首。

法典完全不承认身份继承,也不承认特殊的贵族财产继承制度,实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继承制度,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继承与长子继承。

第732条规定:“法律之规定财产的继承,不考虑财产的性质与来源。”原来在封建时代,遗产区分为贵族财产、传来财产与取得财产。

对贵族财产实行独占继承制度(长子继承,以后长子不独占继承,但享有较大份额),对传来财产实行两系分别继承制度(父系和母系分别继承),对取得财产实行两系均分继承。

民法典废除了这种划分,只在第733条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继承。

第745条规定:”子女与其他直系卑亲属,不问性别与长幼,亦不问其是否出生于同一的婚姻,得继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亲的遗产。

如继承人均为被继承人的一亲等直系卑血亲,且以自己的名义继承时,应依人数平均继承;如继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继承时,应依房数继承。

“这些规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继承制度,开以后各国民法里的法定继承制度之先河。

(五)法国民法典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

在封建法中,由于封建领主制与家长制的关系,民事责任与民事行为是分开的。

有时,行为人不是责任人,而非行为人却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刑事方面的株连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现。

法国民法典既然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当然也就承认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以下各条又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各种情形。

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5条构成以后大陆法国家民法整个侵权法的基础。

上面列举的5个方面,当然不能说完全是法国民法典的创造,不是由法国民法典从无到有地创造出来的。

它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文化积累的成果。

但是法国民法典把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下来,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也为个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一个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法典的保护之下发展成长起来。

人类文明也被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这是法国民法典的伟大的思想意义和光辉业绩。

三、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与语言

像法国民法典这样古老的法典,它的编制和体例自然带有时代的特点,不应该用后代的眼光去评论。

所以指摘法国民法典结构不合理,说;”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之下[13]。

“甚至说法典的第三编完全是异类题材的大杂烩[14]。

这都是不适当的。

法国民法典承继了《法学阶梯》的编法而稍加调整,分为人法、物法和债法,今天看来,无可厚非。

相反地,法国民法典的教科书式的体例有独到之处。

例如第二编第一章《财产分类》,第三编第三章第一节关于契约的《通则》,就可以当作财产和契约的教科书来读而得到应有的知识。

法国民法典的语言一直受后人的称赞。

或说它浅显易懂、生动明朗,有人甚至说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15]。

据说,拿破仑希望这部法典能为全体法国人民读懂,法国人民能人手一册。

这一点差不多做到了。

而这应归功于法典的浅近的和优美的文字。

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与德国民法典完全相反。

这是两种文化的产物,很难比较其优劣。

但是这毕竟是后世制定法典的人所应注意的。

四 结论

法国民法典是影响及于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就产生在它的旁边,却相形见绌,不为后世所重。

至今我们仍不能不研究它,仍从它那里得到启示。

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真难怪法国人民对这部法典充满着爱好和感情,几次想要改造它而又舍不得它,还是保留它的原貌。

世界人民也把它作为一部有高度学术价值的著作。

我国商务印书馆将之与《法学阶梯》一并列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完全是应该的。

在我国,研究法国民法典,深刻领会其革命的精神与思想史上的价值,用以促进我国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这一代法学者的任务。

民法典的颁布有何历史意义

《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世界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曾跟随拿破仑的大军传遍了欧洲,并影响到世界各地,成为法国革命的象征和人类理性的代表,但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国民法典的一些规定落后于时代。特别是凝聚着德意志民族理性精神的《德国民法典》颁布后,20世纪各国的民法典的制定多以其为蓝本,而《法国民法典》的一些缺陷则为人所诟病。然而,法国民法典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光辉,它在批评中依旧保持了自己的风格并在法国人的生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我国已将制定民法典提上议事日程,然而人们更多的是从立法技术角度推崇《德国民法典》,却忽略了《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事实上,《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第一部民法典,其制定过程、立法风格、体例等等都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都不无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从分析1804年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拿破仑的作用及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入手,试图得出一些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益的东西。�

一、《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法国传统上分为北部习惯法地区和继受罗马法的南部成文法区,法令繁杂,让法国社会服从于统一的法典的设想一直未能实现。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在1791年宪法中提出“迅速颁布统一的民法典”、“全王国共同的民法典”的要求,但几经波折,全无结果。1801年,第一执政拿破仑颁布命令,成立民法典起草委员会,指定著名法学家、最高法院院长特隆歇、司法部长比戈-普雷亚梅纽、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和海军法院法官波塔利斯组成四人起草委员会,由拿破仑亲自主持,开始起草民法典。四人起草委员会在四个月时间里迅速完成了民法典草案。但草案在参政院审议时搁浅,为确保民法典通过,拿破仑清洗了参政院并改变了法典通过程序。从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为36章陆续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法典颁行实施。�

二、法国民法典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强大的政治支持——拿破仑的作用。�

法国民法典虽非拿破仑起草,但如果没有他的主持,很难想象会有这样一部民法典问世。拿破仑十分关心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参政员为讨论民法典草案召开的87次会议中,他参加并主持了35次。在讨论中,当大家往往为法律问题而争吵不休时,拿破仑作为政治家更注意现实政治生活,而非单纯的法律问题。他宣称,制定法典是为了治理国家,而不是为了进行抽象的哲学思维,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在应用革命诸原则时,只需要其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需要那种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曲可伸主编:《世界十大著名法典评价》P176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当法典被参政院否决时,拿破仑宣称“不能以形而上学来进行统治”,(〔日〕大木雅夫:《比较法》P173法律出版社,1999。)并果断地对参议院进行清洗,以确保法典通过。正如梯也尔所言,“第一执政的主要贡献在于为实现这一卓越的不朽事业提供了决心和坚持下去的意志,从而克服了那时为止常常使这一事业归于失败的两大困难。即:在动荡的年代中意见的无限分歧和不可能始终如一的进行工作。……大家固执己见的时候,第一执政善于加以概括,一言而决”。(曲可伸主编:《世界十大著名法典评介》P177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

法律的苍穹离不开政治的支持,制定一部法典,无论我们如何抬高其法律意义,事实上它首先是为现实政治的需要服务的,政治与法律之间绝非如一般认为的那样泾渭分明。法国革命后,康巴塞雷斯曾受督政府委托,于1793、1796和1799先后三次起草民法典,但均遭否决。1804年民法典的通过并不意味着它在立法技术上有多么大的进步或超越,其通过是一个对洪典的意义抱有清醒的认识的富有魄力的政治家支持的结果。无怪乎拿破仑视民法典为其最重要的成就,的确,离开拿破仑这一强有力的政治后盾,民法典只能是一个幻想。�

(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风格——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法国民法典》的一个鲜明的价值取向就是其保守性,其基本精神是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思想,而非大革命的理想。法典的主持者和起草者都是保守的。拿破仑在法国革命中是一个消极的角色,他一方面认为很少有几个国王是不该被废黜的,同时又轻蔑的称进攻王宫的人民为暴民,他从未站在雅各宾党人一边,因而被怀疑为反革命,几乎被处死。(关于拿破仑的早期生活,可见于〔德〕路德维希:《拿破仑传》花城出版社,1999。)而法典的四位起草者的保守倾向更为明显,特隆歇是国王的拥护者,具有“贵族巨头”的风范;波塔利斯,曾于1789年发表《拥护国王策》;马尔维尔虽然支持革命,但只限于把革命看作从“绝对”君主制向“立宪”君主制过渡的机会而已;比戈�普雷亚梅纽曾救过国王。“总而言之,编撰委员们绝非革命的马前卒,他们是一些具备稳健中庸之品德、经验丰富、并且被任命时平均年龄已达60高龄的法律实务家。”(〔日〕大木雅夫:《比较法》P269法律出版社,1999。)在法典编撰过程中,起草者们明显表示出尊重传统的倾向,波塔利斯宣称:“新学说不过是几个人的理念,而自古以来的格言则是经历几个世纪的精神产物。”(傅静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载《外国法译评》1996/1。)美国加利福利亚大学法学教授戈德利在他的《法国民法典的种种神话》一文中指出,法典起草者拥护传统的私法概念,因此法典在颁布时,其观点几乎是旧式的。革命的原则并未对法典起草者产生影响,并未使其以此来重塑私法。(何勤华主编:《法国法律发达史》P232法律出版社,2001)尽管革命不能不对民法典有所影响,但民法典事实上更多体现了传统的思维。尽管《法国民法典》带有如此多的保守性,它仍然作为第一部近代民法而享誉世界,并为很多国家所仿效,在实施中也没有因其保守性而招致诸多不便。法典体现了保守主义者的胜利,有如下原因:�

(一)法国具体国情使然。法国虽然经历了大革命,但社会经济基础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小农经济仍然处于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很不充分;主持法典起草的政府也奉行保守主义的价值观,激进的法典无法获得他们首肯。�

(二)法律的特性使然。法律不同于政策,不可以每每标新立异。法律的正当性与其稳定性密不可分。立法时不能因为某种社会思潮可能是进步的或有益于社会的就将其写入法典,否则法典很大程度上带有实验性质,不利于法典的执行,更会所损及法典的威信。所以立法者宁可相信自己的经验,也不能凭自己的推理将自己认为合理的东西写入法律。�

《法国民法典》的另一个鲜明的价值取向就是其开放性。当时流行的思潮是理性主义,其典型就是腓特烈大帝下令编订的《普鲁士民法典》,它共有一万六千多条条文,事无巨细,都作了规定。但《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不认为人的理性能够完全代替自然理性,他们认为,“立法者不可能万能”,波塔利斯说,“法律的作用是从实际上规定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建立一些可以引申出很多结果的原则,而不是深入到可能出现在每个领域之问题的细枝末节”,使法典预见将来有情况及适用于一切生活,细节是十分危险的(阿·不瓦斯泰尔:《民法哲学法研究》载于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p297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因此他们为法典设计想出了一个开放式的格局,仅确立了法律的一般原则以模糊性赋予其灵活性,尽可能不对细节做出规定,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遗憾的是在后来执行中这一点未能得到贯彻。这种开放式的格局事实上成为《法国民法典》活力的源泉,成为以后一百多年中法官适应形势变化对民法典进行解释赋予其新的生命力的基础。�

法国民法典的再一个价值取向就是平民化。在文体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杰作,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达到了拿破仑希望的是每个法国农民都看懂的程度。如第312条“子女于婚姻关系中怀孕者,夫即取得父的资格”,让一般人理解起来毫无困难。这种风格就体现了大革命的平民化的取向,即统治者希望人人都可以读懂法律,而不必依赖于专业人员的解释,从而可以自主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法官的专断。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启蒙思想的影响。据法国学者归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即提出了如下主张:“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订的。它不是一种逻辑学的艺术,而是像一个家长的简单平易的推理”,“法律的体裁要质朴平易,直接的说法总是要比深沉迂远的辞句容易懂些”(弗朗索瓦·惹尼《民法典研究》,载于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P173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法国民法典》无疑体现了这一思想,其立足于一般人立场的立法方式,犹如一个家长在进行说服,完全是一部质朴的平民的法律,大不同于高度专业以至于略显生硬的《德国民法典》。�

三、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借鉴意义�

考察《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如下借鉴意义:�

1�政府应认识到法典的重要意义,并对法典制定绝对支持。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政府应在法典制定过程中发挥协调和导向作用,为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全面保障。�

2�法典的制定不应脱离传统,避免造成大的社会波动。法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奉行传统的价值观,注意吸纳传统中能为国民所接受的部分。特别是在亲属法方面,习惯法——特别是巴黎习惯法——被广泛地加以维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也应注意从传统中吸收有生命力的东西,例如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就可以作为一项内容写入民法典,既易为群众接受,又便于实施。�

3�不标新立异,考虑法典适用性和兼容性。法典是一国法律规范的结晶,是建立在长期经验上的产物,而不应是逻辑推理的产物。毕竟,完成社会变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政府未能做好准备,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之前,立法不能过于超前,以免成为一纸空文,既损及自身威信,又容易引起社会波动。过分强调法典的先进性而在其中加入大量未经论证的内容,容易带来法典适用的困难,还可能出现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兼容性问题。法典只应是深思熟虑的产物,而非法律家的试验品。�

4�适当超前,跟上时代步伐。一部法典固然应该稳健,但亦须适当有所突破。马克思认为,《法国民法典》并非近代市民社会的产物,它于18世纪即已产生,未必能反映在19世纪才得以发展的市民社会的要求。(〔日〕大木雅夫:《比较法》P181法律出版社,1999)另一部法典——《德国民法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齐特尔曼评价道:德国民法典是一个历史现实的审慎总结,而非一个新的未来的果敢开展。拉德布鲁赫也认为:与其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的序曲,不如说是19世纪的尾声。在稳健与创新之间找到这样一个平衡点的确不容易,也没有规律可循,但立法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决不应放弃这一尝试。�

5�法典固然是由专业人员应用,但也应适当顾及普通人。可以学习《法国民法典》的文体和风格,让普通人可以读懂,使一般民众对民法典产生亲和感,避免产生适用法律只是法官的事的感觉。同时使民法典可以起到普法教材的作用。�

在十五大报告中,定下目标,要在2010年以前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当然有民法典的重要位置。民法典已经呼之欲出。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国民法典》,包括它的编撰体例以及具体内容等仍将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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