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否增减(民法典中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否增减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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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上的抚养费可以更改吗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能否后续进行调整?

1、一般来讲,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后作出的,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作出时有夫妻一方有受到胁迫或欺诈,原则上夫妻间订立的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

2、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数额约定偏高时,能否后续进行调整?

解决该问题可以从法律对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以及离婚协议的性质入手。

(1)依据《民法典》,双方离婚时可自行约定抚养费的多少和负担期限的长短。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抚养费的确定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 从性质上来看,离婚协议属于契约的范畴。在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实际隐含着双方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的考虑。最终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妥协商定的结果。当协议离婚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时,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若要否认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约定的效力,需举证证明自己对该问题的表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这并非意味着双方对抚养费作出约定后,抚养费的数额就是一成不变的,应当依双方的收入变化或子女的现实状况而定。例如,被抚养人的父母突发重大疾病造成收入骤减或子女随着升学及年龄增长所需费用显著增加,此时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主张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

3、因此,只有在主张抚养费金额过高的一方在提出请求调整抚养费金额这一时间点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收入情况较离婚协议签订时相比,有着明显变化时,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之前约定的抚养费金额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中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否增减(民法典中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否增减诉讼时效)

判决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吗

您好。判决离婚后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满足以下条件,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的,法院应当支持:(1)原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支撑子女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因为患病、上学等需要确需提高抚养费数额的;(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提高抚养费数额的清新。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5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协议里的抚养费太高,付不起,可以降低吗?

父母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在物质上供养、在生活上照料,以此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存。

正如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指出:“要子女能顺利长大成人,父母不仅要适合的营养照顾,还要适合的教育,而且其是抚育子女的中心人物。”

然而,现实中,因为父母离婚,很多孩子无法得到父母双方的照料,甚至父母一方会降低或中断他们的物质供养。这些年,因为抚养费闹出的纠纷不在少数。尽管大多数是抚养孩子一方以孩子名义请求增加抚养费的,但仍有一部分纠纷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请求降低抚养费的。

一、认为抚养费过高,起诉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金额

“当初离婚时,你说带着孩子不好嫁人,所以两个孩子留给我,你每月给抚养费。可你给的抚养费一月比一月少,现在干脆一根不给。再给你两个月时间,如果还不给抚养费,我就起诉。”

这是朱涛发给郑云的信息,目的是索要郑云拖欠的约3万元抚养费。

但朱涛没有想到,抚养费还没要到手,郑云就率先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降低抚养费。

朱涛和郑云协议离婚时,约定十岁的儿子和四岁的女儿都留给朱涛(男方),身为母亲的郑云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到儿女十八周岁。签好离婚协议后,两人去民政局领了离婚证。

离婚一年后,郑云3000元抚养费太高,两个孩子花不了这么多,于是减少支付,每月只给一千五百元。朱涛多次找她索要,她一气之下给的越来越少,甚至不再给钱。

在朱涛“威胁”要告她后,她抢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她的理由是:孩子没有用不了那么多钱,而且离婚时自己就没有支付能力,无力负担每月3000元的高额费用。

郑云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这取决于两人离婚协议的效力及郑云的支付能力是否真的发生了变化。

二、郑云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离婚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从性质看,离婚协议属于一种合同。协议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都是合同内容,夫妻双方最后关于这些内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商量的结果。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有效的离婚协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郑云提出,自己在签离婚协议时只是为了尽快离婚,才同意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她想否认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约定。

但是郑云只是口头表示不是自己真实意思,并没有证据证明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不是她的真实意愿。例如她是在朱涛的威胁下同意每月支付3000元。

郑云和朱涛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份离婚协议是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郑云和朱涛都具有约束力。两人都应诚信履行。

当然,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并不意味着抚养费数额不会变动。夫妻双方关于抚养费做了约定后,如果想变动抚养费金额,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讼要求变更。

根据双方的收入和子女的现实情况,抚养费是可以增加或减少的,这就是情势变更原则在抚养费纠纷中的应用。

三、郑云是否能证明支付能力降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抚养费的变更,原则上是只能由子女提出或父母一方根据子女的利益以子女的名义提出。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 18 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且父母有能力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支持。

(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患病、上学,需要增加抚养费

(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如因生活地方改变增加消费,父母收入提高等。

有原则就有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纠纷,但也有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起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例子。比如郑云提起的诉讼。

郑云在无力负担高额抚养费时,可以与朱涛商量,减少数额,当协商不成时,她请求法院裁决减少数额。她提出的理由之一是离婚后自己没有固定收入,没有支付能力,并且在签协议时就没有支付能力。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郑云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收入情况与现在没有发生变化。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履行能力,此外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也未超过抚养子女所需的合理数额,所以她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必要保障,降低抚养费会直接想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因此法院一般不会降低以及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除非出现特殊事由。

特殊事由就是指情势变更。郑云提出降低抚养费的理由只有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诉求才能得到支持。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抚养费降低的情势变更呢?

1、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扶养能力。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照原有协议或判决支付。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确无能力抚养。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直接抚养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抚养费。

当然,因这些理由降低抚养费并不是绝对降低,当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情况好转后,子女可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最终,考虑到维持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对郑云提出减少抚养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出于种种原因,选择了自我解脱的离婚,可离婚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孩子造成伤害。有些人甚至会把离婚归因于孩子,把孩子作为情绪的宣泄口,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在婚姻家庭中,年幼的孩子处于被动选择的地位,他们的成长需要父母倾注爱心和提供物质保障。如果,夫妻决定离婚,无法给孩子完整的爱,那么请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

民法典如何变更离婚协议中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书中抚养费是否有法律效力

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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