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商号权是什么
对商号的保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一起保护的方法,如日本。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商号的保护虽有一致的地方,但两者互为补充。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以主观条件保护商号,即使他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保护商号权的法律体系,关于商号的保护主要反映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之中。所以要考察我国对商号的保护就必须考察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二、商号权可以转让吗
商号属于一种财产,是可以转让的。商号权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所享有的商号权利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我国商号转让存在的问题
(一)因商号转让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混同
由于商号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特征,商号本身具有识别商事主体的人格权的作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都是以商号为标志的。
(二)商号转让与商号出借的混同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在我国的商事实践中,两者极易引起混淆。
(三)企业解散破产时商号权转让的问题
在奉行绝对转让主义立法例的国家中,一般都规定了商号应当随营业一同转让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转让。
(四)商号随企业部分转让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
三、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
一是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三者产生的时间顺序是企业名称、企业、商号。
二是在权利属性上,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在生效条件上,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登记。
四是反映内容上,企业名称一般能够反映出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商号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关信息。
五是使用场合上,企业名称一般在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使用;商号一般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营业领域使用。
六是在权利主体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公司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商号。
七是在区分作用的地域范围上,企业名称发挥区分作用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在任何地区和领域都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的文字组成区分不同的企业;商号一般在企业所在地的地域范围内发挥区分作用,尤其是特定行业,如餐饮、修理等行业的小企业,在同一城市可以通过商号予以区分,但超出所在地从事活动时,通常应在商号前加以限定,避免因自身权利行使侵犯他人商号权。
八是使用目的方面,企业名称仅具有表明身份的区分目的,商号具有彰显商业价值的营利目的。
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企业商号权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商号权是知识产权的。商号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权人经过依法注册,而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而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知芒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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