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商标权滥用的情形
(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禁止条款的;
(二)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又拒绝改正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转让合同,自行转让商标的;
(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五)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事项的;
(六)对核定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七)商标注册人非法销售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八)商标所有人非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九)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如伪造书件欺骗注册、将已为人知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等)骗取注册的;
(十)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撤销裁定的。
二、商标权的基本内涵
商标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和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两种方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又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商标权的权利主体
(一)商标权主体的概念
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人)是指依照商标法,对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记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主体的种类
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商标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以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商标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原始主体即经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继受主体即通过继承、受让等方式获得商标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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