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因素”造成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率偏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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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前三季度,延庆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结94件,调解4件,仅占结案总数的4.25%。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费时费力、调解成功率偏低的现状,该院调研认为“五大因素”造成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率偏低现状。一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严重。调研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加班费支付、加班事实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经济赔偿金(补偿金)支付等焦点问题上互不相让、对立情绪较为严重,尤其在涉及工资报酬拖欠、工作表现评定、工作能力认定等方面,双方基本无妥协余地。

二是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存在较大差异。调研发现,在本年度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为农民工身份的占到70%,其余劳动者中大部分为月薪2000元左右的普通职工,企业高管等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较高阶层的劳动者不足5%,因自感自身力量的不足,内心朴素的正义感令其更加信赖国家法律的保护力度,追求裁判结果胜诉的期望值较大。与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相比,用人单位在经济实力、社会资源控制能力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处于较高水平,从维护企业形象、维持正常运转的长远利益出发,不愿甚至不屑与劳动者谈判和解。

三是工会力量相对薄弱。经调研,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工会前期出面协调解决劳资矛盾,对用人单位形成监督制约的几率不足5%,且现阶段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工会的功能和性质受到劳动者的普遍质疑。在劳动者看来,工会已经成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为资本服务的工具,其服务职工、保障职工权益的职能未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工会自身权威性的不足以及力量的薄弱,造成劳动者权益保障“空壳化”,最明显的例证是集体合同的缺失。调研表明,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概率不足30%,且大部分集体合同有名无实,甚至劳动者一方不知晓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四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与现实用工情况脱节。我国现阶段有十几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侧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色彩浓烈。而用工情况和职工待遇具有相对延续性,现实中用工不规范、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比比皆是,老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依法维权,用人单位依旧遵循行业规范和惯例进行生产作业,造成了法律规范和实际运作中的脱节。这种现状导致该类纠纷调解难度陡增:一方面,劳动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完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状告用人单位,不顾及用人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和暂时困难局面,缺乏妥协和解的气量;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行业惯例和生产自主性为理由,在事关单位切身利益的关键节点上不松口、不妥协,以行业特殊、生产需要等理由为借口,逃避法律监管,损害职工利益。

五是部分案件代理律师有不规范代理行为。部分代理律师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赚取代理费用,以怂恿当事人起诉、轻诺必然胜诉、索要高额赔偿金等不规范代理行为,使调解结案的空间缩小。调研发现,劳动者只在用人单位工作三五年,跳槽后状告用人单位赔偿各项损失费用总额高达几十万元的案件,大约占到40%。律师不规范代理加上当事人的不理性维权,为此类纠纷的调解带来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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