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的追偿范围主要包括为履行担保债务而支付的财产、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各种费用的利息、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所遭受的损失等。
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刘永强律师解答: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的范围有:
1.为履行担保债务而支付的财产;
2.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是因为保证人的过错而支出的费用则不属于以上范围。如果债务人拒不担责的,则保证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的方式来行使追偿权。
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刘永强律师解析: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一般是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期限,没有约定的,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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