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转让质押股权可否请求变更
出质的股权不有转让,但当事人协商一致除外。所以转让质押股权,能不能请求变更,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未经同意转让的,可以请求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二)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股权质押后,未经协商就转让的,质权人可以请求变更。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42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