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爱情南辕北辙,当婚姻分崩离析,财产就成了离婚双方的争议重心。尤其是婚姻当中出现第三方的时候,就最容易起转移财产的心思。
在我们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有这样一些财产转移、隐匿手段。
一、针对不动产的转移、隐匿主要有这样一些方式,比如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偷偷卖掉;借名买房;买房写在婚外第三人名下;悄悄购买,不让配偶知晓等等;
二、对于存款类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更容易被转移,比如大和 额频繁套现、隐匿存款账户等等;
三、对于公司股权及收益的转移,通常方式是做隐名股东或者低价转让股权、做低公司价值等手段;
四、还有更多的人喜欢通过伪造债务来稀释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常见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之一。
传统的中国家庭中,财政大权一般都是统一由夫或妻一方来掌管。现在的很多家庭也延续有这样一个传统,有的家庭丈夫赚钱妻子管钱,有的家庭丈夫赚钱丈夫管钱……有的人是想管管不上,有的人是根本不想管。而没有掌握财政大权的一方,最容易成为被转移财产的弱势方。当遭遇财产转移,被转移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就处于一个很被动的局面。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分割的一方需要提供应当要分割的财产的相关证据,认为财产有被转移的,需要提供转移财产的基础线索。实践中,被转移方举证的难度较大,通常需要通过律师或法院进行合法的调查取证。但律师介入和法院职能性调查取证的前提都是要求被转移方能够提供一些基础性的证据或者线索,然而实践中很多案件当事人能提供的线索是非常有限的,有的是几乎没有。
财产转移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只有尽可能的通过双方生活中的蛛丝马迹去找寻被转移财产的线索,比如通过法院查询已知的银行卡流水,再通过查询到的银行流水去寻找被转移的存款或者被隐匿的银行卡信息,甚至房产的购买线索;通过物管费的缴费记录查询隐匿的房产地址等等。被伪造债务的,可以从债务的用途,债务产生的必要性、债权人的身份等角度出发去把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了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但要想保卫自己的财产权益,事后的权利救济是非常局限的,纵使律师和法官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去寻找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转移的时间过长以及转移方式多样化等问题,给维权带来很多困难,很多时候并不能尽数全部找回。
那么最好的处理方案,是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危机意识。与其让自己陷入转移资产的被动局面,不如做一个理性而又尽职的家庭参与者,从日常生活出发,对家庭财产进行管控。包括双方的收入情况、存款、股票账号、股权状况、投资项目等等都要尽可能的多做了解,尤其是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甚至一方已经有外遇的情况下,就更要做好防范资产被转移的风险。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423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