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轨
因其是借用铁路交通中两条轨道平等前进来说明夫妻关系中夫妻的关系也应该是平等向前。夫妻所构建的家庭就是夫妻这两条轨道上的列车。当家庭的三大功能出现损伤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外寻求与第三方来满足自身的性、情感的需求时,家庭本身的意义就不大了,人们形象地把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行为称为“出轨”。 当夫妻一方出轨时,家庭这个列车就会倾覆。我们一般情况下所认为的出轨、外遇,与《婚姻法》所认定的过错方是有很大区别的。
2、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里还有一层意思是,《条例》公布后,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也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应符合四个条件:1、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2、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3、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4、不以夫妻名义。
3、非法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5、重婚
重婚包括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以及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常意义的包二奶、姘居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利。“包二奶”和姘居行为的性质与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只能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
法律评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个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外遇的情况,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时,《婚姻法》才把它作为一种过错。其他的外遇情况千差万别,尽管都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但法律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评判。即不会因此而判决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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