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份公司能否设立为永久存续
我国法律对股份公司的存续期间未有明确限制,因此只要符合法律条件,股份公司是可以设立为永久存续的。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且有公司名称及住所等等,股份公司是可以设立成永久存续的,股东在股份公司存续期间享有相应的查阅、建议和质询的权利。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芒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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