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转让质押的股权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不允许对出质后的股权进行转让,所以转让质押的股权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质押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需要具备的条款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法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法律禁止转让已经出质的股权,所以转让质押的股权合同无效。通常情况下,质押合同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芒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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