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知芒网律师解答:
答案是不能随意修改。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实行公司资本认缴制,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时间按期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法律对修改出资期限有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或因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修改外,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知芒网律师解析:
修改出资期限不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滥用该规则的公司决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公司法赋予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系公司资本认缴制的核心要义,系公司各股东的法定权利,如允许公司股东会以多数决方式修改股东出资期限,则占资本多数的股东可随时随意修改出资期限,从而剥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出资期限系公司设立或股东加入公司时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合意,股东按期出资虽系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但本质上属于各股东之间的一致约定,而非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公司经营过程中,如非法律规定各股东提前出资或加速到期,不能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以多数股东意志变更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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