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离职补偿或工作交接等问题出现矛盾,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而引起的纠纷较为常见,有的单位甚至为此支付了高额赔偿金。因此,建议用人单位理性对待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事宜,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开具合法离职证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019年1月29日,A公司以刘某未执行调岗安排,未到新工作岗位报到连续旷工严重违反A公司规章制度通知其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后刘某多次向A公司人力负责人讨要离职证明, A公司以已开具过离职证明,是刘某本人不领取为由拒绝。
刘某于2019年3月11日至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应聘IT部门高级研发工程师一职,并于2019年3月14日邮件收到B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与岗位薪酬确认单(2019年3月18日可正式入职B公司,约定的基本工资为30000元/月,年度绩效工资56000元),刘某于2019年3月18日至B公司入职报到,但是由于刘某无法提供与A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B公司让刘某延后一周(2019年3月25日)入职,期间多次进行沟通,但B公司方面表示若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则视刘某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风险,无法为刘某办理入职。2019年3月28日刘某收到B公司的《终止录用通知书》,明确告知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被拒绝录用。
刘某能否请求A公司支付因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
知芒网律师解答:
刘某提交《录用通知书》、《岗位及薪酬确认单》、《终止录用通知书》以及相关发送邮件,能够证明其因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而不能入职B公司的情况,
关于公积金部分,从刘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A公司确从刘某的工资中扣除了应由A公司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A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53753元的请求。
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未能提交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未开具离职证明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确存在从刘某的工资中扣除了应由A公司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的情形。A公司虽主张住房补贴中包含了A公司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杨雨民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7年执业律师经历。擅长公司法务、企业并购重组、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用工、股权激励设计、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清收等,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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