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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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得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那么,合伙企业解散情形有哪些?解散后能要求返还出资吗?

一、合伙企业解散情形有哪些?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解散后能要求返还出资吗?

当合伙伙伴无法继续合作下去或合伙企业散伙的时候,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的,必须要求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伙人才能要求返还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必须正常散伙,绝不是简单地要回出资就可以了事的,清算是必要的程序。在合伙企业清算后,所得出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以上就是“合伙企业解散情形有哪些?解散后能要求返还出资吗?”的相关内容,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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