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杨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知芒网律师解答:
杨某受伤时,已经下班,不属于其工作时间;已离开工作岗位所在的车间,受伤地点不是其工作地点;帮助推车非其本职工作所需,因而受伤不属于本职工作原因所引起。
但从本质上分析,两名搬运工正在从事的是公司的正常工作,杨某在公司正常工作出现困难需要援助时主动上前帮忙,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另一方面是因公司突发性、偶发性事件而致使他即刻进入另外一种紧急性、临时性的工作状态,即推车现场成了杨某下班后的新的、临时性的工作岗位,推车的时间段自然属于新工作岗位所衍生出的工作时间,推车则属于杨某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所做的临时工作。
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黄丹丹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带领团队办理过百余起诉讼案件,熟悉物权法、合同法、经济法、劳动法等。熟练掌握金融、会计、税务等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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