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权限(行政审批权限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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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委托方式下放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二、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委托事宜和审批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规划管理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辖区内(不含本镇规划建成区)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区住房与建设管理部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等审批和管理工作。三、委托机关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等内容。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五、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负责做好批后监管工作;审批事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此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六、受委托机关应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受委托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法定(承诺)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受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本辖区、本部门得以顺利实施;受委托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委托机关备案,对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按规范及时登记、整理,形成审批台账,并按照委托机关的要求移交档案和审批台账。七、委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向受委托机关提供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文书、操作规范等办理委托审批工作所需材料,解答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咨询,并对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审批工作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受委托机关整改;若受委托机关整改不力,导致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无法正常实施的,委托机关可以依法收回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八、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决定下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管理权限。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审批权限(行政审批权限下放)

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实施活动。第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可以提出拟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出拟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给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或者需要跨行政区域进行协调的,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进行委托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 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期限内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委托行政机关实施委托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具体的受理机关。第八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者政务网站,将实施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第九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委托行政机关统一制定的行政审批文书格式,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第十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应当在次月15日前报委托行政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十三条 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委托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备案。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实施,各区、市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五、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凡采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受托机关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此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托机关承担;有关工作考核,不列入市级原审批机关考核范围。六、有关市级审批主管机关要积极配合,指导各区、市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实施,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相关行政审批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和并联审批,保证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无缝衔接、高效便捷,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正常,严禁借机增人扩编。各区、市在承接审批权限的同时,应清理和减少各类审批事项,并把适合下放的审批和便民事项下放给镇(街道办事处),但不得将青岛市级委托下放的事项再行委托实施。

黄岛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可依据准予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选择确定并公布本辖区委托下放至镇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七、市监察、法制、编制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应下放而不下放、下放不彻底、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滥用行政审批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等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运作,取得实效。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略)

行政审批局的权利是什么?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

行政审批局“一颗印章审批”,解决“权力碎片化”问题。通过“一颗印章管审批”和“内部流程再造”,建立“车间式流水线”审批流程。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建立“一张申请表、一份承诺书”的便捷审批备案和信用管理体制。通过“体制机制+科技”的手段,解决了“权力碎片化”问题。

行政审批局“一份清单定边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包括“权力清单”、审批运行图和自由裁量标准等,厘清权力的边界、责任和流程,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政务运作公开透明,通过社会监督倒逼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廉政风险,将权力置于阳光下。

扩展资料:

行政审批局内设机构及职能分工:

1、 综合处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建设,党建群团,廉政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核,舆论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书处理,信访维稳,对外往来,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改办)

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拟订行政审批相关制度,编制区级行政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推进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环节优化等工作。

3、投资项目审批处

负责办理投资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能评、水评、安评、环评、土地等相关审批事项以及城乡规划、住建、环保、危化品生产、危化品经营、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海洋、采矿等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事项,开展投资项目全并联审批及绿色通道,与职能部门间审批协调、投资项目包靠代办帮办、“上门服务”等工作。

4、 商事与社会服务处

负责办理工商、质检、食品药品、教育、民政、体育、卫生计生、市政、交通、科技商务、宣传文化、人力资源、财政、司法、民宗、保密、外侨、旅发等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事项,并提供帮办代办、“上门服务”等工作。

5、 政务服务管理处

负责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出纳入或退出中心大厅的窗口单位及其审批服务事项建议,监督窗口落实中心有关业务规程、制度,对纳入中心审批服务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办件监控,政务大厅入驻机构及人员管理考核,处理政务服务投诉,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

6、  软环境建设处(督查考核处)

负责对全区软环境建设工作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与考核评议,软环境建设中的日常事务处理,宣传、推广全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经验做法,转办督办企业、个人对各部门单位涉软事项的投诉,制定全区软环境建设相关制度,提出经济发展软环境方面的工作措施及意见建议等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审批局

参考资料: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官网-行政审批局内设机构及职能分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11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4年6月1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青岛西海岸

新区(黄岛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更大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做到新区的事新区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下放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权限事项10项(见附件)。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授权的要求,迅速组织对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依法做好衔接。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要依法做好承接办理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和公布工作,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切实方便申请人办事。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应当整合区内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权限,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先行先试,为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权限授权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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