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知芒网律师解答:
在现代社会,手机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必要的通信工具,厂方也通常会登记职工的手机号码,便于随时与职工取得联系。王丽在上班途中发现忘带手机当即折返回家取手机属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合理需求,与上班目的并未脱离关系。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王丽回家拿手机的行为似乎是偏离了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但她上班途中发现忘带手机即时折返回家,这一过程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其事发地点也未偏离单位与住处之间的正常路线,应属于上班路途中。因此,应予认定工伤。
李洋仰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李洋仰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从业经验,对经办案件有较强的逻辑判断和分析能力,承办案件涉及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工伤、行政诉讼等领域,始终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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