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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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对于先以发放“小额贷”“套路贷”等各种名目的高利贷,然后采用限制债务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跟踪、滋扰等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人的非法放贷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讨债行为还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论处,从而导致一个行为人的高利放贷及讨债行为衍生出多个罪名,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或导致罪责刑不适应。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

二、行为表现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这是最广义的暴力、胁迫,只要使被害人由此产生恐惧感即为已足,不要求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这里的限制人身自由,不要求达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换言之,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比非法拘禁罪的时间短的,才有成立本罪的余地。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恐吓与前述的胁迫不同,胁迫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恐吓的内容更为广泛,告知被害人不利的事实进行威吓即可成立。跟踪,是对他人的跟随,以对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形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其心理施加压力。骚扰,是指以各种借口对被害人进行反复滋扰。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

三、行为人催收的对象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这里的“等非法债务”可以包括赌债等存在“事实债务”的情形,但非法债务的范围不能扩展过宽,尤其是权利根据不明确或者事实上无权利可以主张时,对其非法讨债行为不能适用本罪。例如,以催收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名义对他人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成立抢劫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

四、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关系。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是对立的关系,为了催收非法债务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即便其行为性质属于索要债务场合实施的强拿硬要行为,也是事出有因,而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起哄捣乱、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不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只能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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