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放弃房产继承权一般是需要由本人带上相关的证件到公证处进行办理。那么,放弃房屋继承权公证书需要什么资料呢?下面知芒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放弃房产继承权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吗
(1)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2)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3)证明。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5)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6)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7)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二、放弃房产遗产继承公证书可以撤销吗?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请求撤销是不允许的,但也存在两种情况可以撤销。
1、弃权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书中包含了违法的内容时可以撤销。
2、弃权人在遗产继承完成前或者正处在遗产纠纷诉讼中出现有后悔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情中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如果当事人想就此声明进行公证,应该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办理。根据《公证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放弃房屋继承可以异地公证吗
不能在异地公证处办理(放弃房屋继承权的声明书)的证明。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一)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
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总结:放弃继承权是必须要到公证部门进行办理公证才能放弃此权利,而且放弃的时候是必须要在遗产分割之前才可以提出来,所以,继承者在放弃时就一定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走,这样才能保障到其他继承者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只要放弃了公证之后就不能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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