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 工伤认定中的生理需要因素主要有饮食、 环境、 卫生、 休息等类型, 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就餐、 饮水、 通风、 取暖、 降温、 上厕所、 洗澡、 工间休息等行为。从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角度分析,劳动者的这些生理需要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且必须是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要素紧密相关联的。
知芒网律师解答: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 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要的行为,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从事上厕所、打水、吃饭、工间休息、通风等事项, 是劳动者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维护正常工作状态的必要条件,关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同样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一种需要,所以不能将这些行为单纯理解为是 “个人私事”。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在工作时间上厕所路上受伤,应属于 “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孟祥永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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