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即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具备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加盖企业公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为合同生效条件,但是合同只有企业(法人)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则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虽然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且合同上加盖了企业公章,但是当事人一方能够证明合同的过程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所称具备法定撤销或变更条件,或者属于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部分无效,则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分无效。 最后需要明确一种相对特殊的合同发生效力的情形,即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未采用合同书形式,或者在双方签字、盖章以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无论该合同是否签字、盖章,无论法律要求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却未采用书面形式,该合同一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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