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是否废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第九条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列支。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百分之八,雇主缴纳百分之十二。

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是否废止)

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我办理的是浙江省内的养老保险转移,是以萧山转移到绍兴县为例的。

到绍兴县社保局出示身份证(最好把社保手册也带着)。让工作人员给你开一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异地转入联系函”

带着这份函去萧山社保局,出示你的身份证和在萧山的社保手册,萧山社保局会给你开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移接续信息表”这张是一式两联的,是一样的一张红单一张黄单。两张是一样的。

过半个月左右,去绍兴县行政审批中心的财政窗口去确认一下萧山社保的钱有没有打过来,确认后他会在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移接续信息表”盖章。

然后去社保局的25号窗口财务结算窗口再次盖章确认,该窗口会留下你的黄单联,然后你带着红联再去叫号办理转移的手续。

算是办完了,可是绍兴县社保局转移后,只是在他的电脑上进行了修正。而自己是无法查到的。建议问工作人员要一下那张红联花5毛钱复印一下。留着备用。

其他注意事项:

绍兴县社保局是1号——20号办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浙江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解决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0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积极稳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月29日

中断的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

一般来说 ,补交养老保险可以是单位补缴,也可以是个人补缴。补缴流程如下:

(1)在办理补交养老保险前,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收集填写补交养老保险所需的资料的,例如:单位或职工书面申请欠费补缴、欠费信息注销的函:境报《养老保险欠费补缴/注销申报表》(-式三份,并写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3)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当场办理,如果不能当场办理的出具《受理回执》, 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另外,如果是单位补交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i ]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交养老保险。

在1994年前交养老保险4年另7个月比视同缴费吃亏吗

影响养老金缴费和领取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社保缴费年限和社保缴费基数。其中,社保缴费年限等于视同缴费年限加上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一般不会有纠纷。视同缴费年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纠纷往往源于此,原告对劳保部门认定的年限有异议,认为认定少了,提起行政诉讼。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是从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开始。“参加工作的年限”就是常说的“工龄”。工龄指劳动部门认可的工作年限。工龄是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之一,但并非存在工龄即为视作缴费年限,下面以案例说明部分常见情况。

【案例1】刑事犯罪被判刑导致无视同缴费年限

李某在1970年到1992年期间参加工作,于1992年4月至2011年3月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19年。李某在59岁时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办理退休审批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为零。李某主张其1970年到1992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年限应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诉至法院。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李某于2011年受刑事处分,因此,1970年到1992年期间不能作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案例2】1988年11月11日之前辞职,辞职前工龄不是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王某的退休审理作出审批,同意其从2014年2月起退休,确认累计缴费年限16年2个月,无视同缴费年限。王某认为其于1988年8月1日从某织布厂自动离职,此前的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

浙劳险[1995]221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之日后,经企业批准辞职并持有《辞职证明书》的,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合并计算。”浙政[1988]53号文件是浙江省政府1988年11月11日颁发的《关于搞活企业固定工制度的通知》。

王某于1988年8月1日经某织布厂同意自动离职,并非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之日后辞职,因此1988年8月1日离职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案例3】在校学习期间不是“视同缴费年限”

张某在1976年12月进入某汽轮机厂工作。1979年8月张某考到某电工学院上学,1983年8月张某毕业后仍入职原汽轮机厂。1999年5月,张某调至其他公司。2019年7月1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退休审批,同意张某从2019年6月起退休,未将张某在电工学院学习的期间算作工龄,未视同为缴费年限。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摘录)》([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第四条规定:“国家职工入学前的工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到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当年九月一日止。今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因此,本案中张某在电工学院学习的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也就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该案中,张某提出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定其在汽轮机厂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中包括在校学习期间。

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浙劳险[1992]198号)规定,《手册》是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其养老金提供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的依据。《手册》由企业填写,职工对《手册》记载的各项内容核查盖章(或签字)后,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并盖章。可以说,《手册》记载职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不具备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效力。

虽然原告的《手册》上记载了原告从76年12月至99年5月在哈尔滨汽轮机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共缴费22年5个月,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职权在劳动部门,而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简言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的应该是实际缴纳保险费的缴费年限,不是对视同缴费年限作出认定。

【案例4】寻求救济要及时,超过起诉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有起诉期限的,超过期限提起诉讼就不能得到受理。根据不同情况,起诉期限为6个月、1年、2年,最长也不能超过五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8年7月在关于陈某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定表》上对视作缴费年限作出认定。陈某认为1963年12月至1985年8月的工龄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错误,于2017年6月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对原告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定的时间早在2008年。原告主张患上抑郁症并一直在信访,但该理由不属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原告至2017年6月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年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推进征缴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使用。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缴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无偿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缴费单位和职工(雇工)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二章 登记、申报、缴纳第十一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证上予以注明。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传输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缴费单位可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的方式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按照简并征期等简易方式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

缴费单位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月7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的,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实际缴纳的数额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额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理结算。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3447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16日 10:13:14
下一篇 2025年11月16日 10:13:20

相关推荐

  • 浙江单独二胎(浙江省单方独生子女放开二胎)

    二孩政策什么时候推出 二胎政策是什么时候提出的?为了调整我国的人口政策,于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这象征着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二胎政策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2010年2月4日《中央明确五年内不会放开二胎政策》:国家人口计生委针对2009年以来国内外关于“放开二胎”的争议…

    2026年8月26日
    000
  • 国家对婚假的规定(国家对婚假的规定直系亲属范围)

    国家法定婚假是多少天 国家法定的婚假天数为3天,已经有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个省已经删除了有关晚婚假的条例,与国家的规定保持一致,统一按照三天法定婚假实施,已删除的省份有:湖北省、广东省、湖北省、四川省、浙江省、江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天津省、山东省。 二、职工…

    2026年8月26日
    200
  •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022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

    2026年8月26日
    100
  • 养老保险合并(机关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合并)

    合并养老保险方法 多地都有交养老保险合并唯一的途径就是转移归集。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的要求,退休地的选择涉及到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二是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

    2026年8月26日
    100
  • 个人公积金余额查询身份证(身份证号码查询公积金余额)

    公积金余额怎么查 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如下途径: 1、网上查询直接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 2、拨打12329自助查询。 3、凭社会保障卡查询。 4、银行卡、存折查询。职工持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存折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柜台查询。 住房公积金,是指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

    2026年8月26日
    100
  • 合同文本范本(合同文本范本 评审意见)

    合同书样本【通用5篇】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写合同书之前可以参考一下合同书样本,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的合同书样本,浏览更多合同书样本可点击“ 合同书 ”查看。 合同书样本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

    2026年8月26日
    000
  • 宁波市律协(宁波市律协副会长名单)

    宁波房地产领域比较知名的律师 宁波房地产领域的律师是有很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叶明,陈敏,王剑纳,陶胜文等都是行业佼佼者。 和义观达的建筑与房地产专业服务由精通房地产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提供,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着市级多个大型公共建设、房地产项目常年法律顾问,并与政…

    2026年8月26日
    000
  • 退休金补发(2021年上海退休金补发)

    2022年退休工资什么时候补发 2022退休金补发时间最晚在7月底之前完成。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各省市2022年5月31日之前报送养老金上调方案,因此预计各地6月份开始陆续公布上调方案,最晚可能会在7月底之前会将养老金差额补发到位。 …

    2026年8月26日
    100
  •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四川省宜宾市公积金查询)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 宜宾市 住房公积金 查询: (一)拨打12329查询; (二)申请人可以使用本人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金额; (二)申请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前往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

    2026年8月26日
    200
  • 杭州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杭州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杭州公积金贷款金额最多是多少有人知道吗 杭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职工个人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的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结果…

    2026年8月26日
    000
  • 金华交通违章处理(金华交通违章处理网点)

    金华交通违章查询 金华违章怎么处理 金华交通违章查询网址: h tt p://bsdt.jhga.gov.cn/egov/jhwas/porta ls /include/checkCenterMore.jsp 如何查询个人机动车车辆违章: 1、拿上本人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到当地的交通大队窗口去查询以及处…

    2026年8月26日
    100
  •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2021(病假工资发放标准2021山东省)

    2021上海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和病假工资有关的连续工龄该如何确认,如何确定打折比例?《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规定: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

    2026年8月26日
    000
  • 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工伤伤残赔偿金赔偿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如何计算 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 伤残 待遇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 工资 ×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 …

    2026年8月26日
    100
  • 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西安封存的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

    公积金怎么才能提取出来 公积金提取流程,具体如下: 1、符合规定的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2、到所在单位,申请出具提取证明; 3、携带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以及其它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

    2026年8月26日
    000
  • 购房指南(购房指南 买房躲坑十大秘籍)

    购房指南:户型图中这四个点很关键 买房子都很关注价格,但其实户型也非常重要,户型的实用与否以及设计是否合理,都关乎着日后的居住使用,一下是小编整理的注意要点,购房过程中还需注意。 一看尺寸 户型好坏,面宽、进深非常关键。如今的户型图上,多会标注进深和面宽这两个指标,就是两根拉出的直线中间夹的数字,如…

    2026年8月26日
    100
  • 包含工伤保险条例2013的词条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一、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算工伤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 二、【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

    2026年8月26日
    000
  •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工伤保险法规)

    社保工伤赔偿标准2021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赔偿包括伤残津贴补助加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助金,其中伤残津贴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一次性伤残补助…

    2026年8月26日
    000
  •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2年新政策解读延迟退休)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2年新政策解读 一般情况下,退休年龄是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所规定的,目前在中国,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即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年满五十周岁即为法定的退休年龄,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需年满五十五周岁。此外针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岗位,男性满五十五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则可以…

    2026年8月26日
    000
  • 三险指什么(三险指的是啥)

    三险是什么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

    2026年8月25日
    000
  • 养老保险接续(养老保险接续表丢了怎么办)

    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2、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3、其养老保险关系将由原参保地社保机…

    2026年8月25日
    0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