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彩礼,起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本人或其亲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之后,婚事乃定。
知芒网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彩礼离婚后是否需要退还,须视情况而定:
1、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需要退还彩礼,从其约定。
2、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时是否需要退还彩礼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还彩礼。
典型情况如下:(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4)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知芒网律师解析:
具有法定的返还彩礼情节,离婚时需要返还彩礼。具体如下:
(1)支付彩礼之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支付彩礼之后,离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在事实上已是一家人,长时间稳定的生活在一起。
(3)支付彩礼之后,双方离婚,彩礼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注意,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没有同居生活以及同居生活的长短,以及对女方的身体是否造成伤害等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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