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有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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