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法》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者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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