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三、审批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签发用地证书。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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