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拔掉呼吸管(儿子拔掉呼吸管重病母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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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拔掉脑死亡母亲呼吸管,该立法允许安乐死吗

您好!本人个人认为,国家应该出台允许安乐死的制度。但是目前在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只能谈一些对于安乐死问题的思考。

一、安乐死问题概述

1992年,在加拿大的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 “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的确,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生与死的考问和思索几乎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始终存在的永恒困惑。2001年4月,荷兰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再次把世界的目光聚焦到这个令人关注的话题上。

安乐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是个古老的问题,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在原始部落迁徒时就常常把一些年老体衰的人留下,任其在自然中淘汰。古希腊柏拉图、毕达哥拉斯等思想家与政治家们,赞成当病痛无法治疗时以自杀作为解脱手段。当时认为,对于老人与衰弱者,经自愿使之安乐死是合理的。进入中世纪后,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等主张人的生死是神赐的,禁止自杀或安乐死。”文艺复兴”运动带来了人文主义兴起,赋予人以生的尊严,并不提倡安乐死。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但后来由于纳粹德国在1938~1942年间利用安乐死杀害了数百万计的缺陷儿童、残疾人、慢性患者及精神患者,于是使这种提倡被看作是纳粹主义而声名狼藉,旋即销声匿迹。国际上对安乐死问题的再次兴起,主要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的文明,医学科技的进步,尤其是人工呼吸机的应用普及,虽然使许多人,尤其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得以起死回生,这就为病患及家属注入了无限的希望。但也使其中的一部分人长期处于一种半死不活的境况下,过着悲剧般的痛苦生活。一些医生由于满足了患者的这一要求而被指控为”谋杀”;另一些未得到这种满足的患者或家属则向法院起诉,提出”人既有生的权利,同样也应当有死的权利”(即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生不如死时,有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使法官和医生们处于两难之中。

二、安乐死的合法性纷争

(一) 虽然安乐死赢得了那么多人的赞同,但是各国仍然对安乐死采取消极或至少是谨慎的态度。那么关于安乐死的纷争到底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从伦理方面来看,首先就关系到人们对生命的态度或是对生命价值的批判标准。其中有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一种是基于基督教教义的生命神圣观,认为生命是上帝赋予的,只有上帝才有权剥夺人的生命。这种文化价值判断在西方有很厚的历史底蕴。其中以康德为代表,”人并不因为痛苦而获得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1]因为生命是一种”神圣的信托”(Holy Trust)。相对立的,在西方自由主义者眼中,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身体,当然也就包括选择死亡。但这种学说因为将权利绝对化而经不起推敲。其次从社会整体效果来看,赞同者认为,安乐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医学资源浪费,使社会有限的医学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同时,反对者认为,允许安乐死会阻碍医学的新突破。但最重要的是安乐死与生命权的关系。

(二) 生命权和安乐死

安乐死的问题,之所以不是纯粹是个人问题,在于从宪法上讲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一般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的三大自然权利。其中生命权又是三者的核心。生命权是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与尊严。生命权保护对宪法的存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属性,是宪法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生命权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或政府负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命权的道德、法律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基础;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价值基础。生命权宪法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推动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形式。宪政经验告诉我们,生命权价值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国家不可能形成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进而无法形成实现宪法的”共同的社会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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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拔掉母亲呼吸管 为何子女这么狠心

儿子拔掉母亲呼吸管 为何子女这么狠心!四川眉山城区一起车祸中,朱素芬伤情严重,躺在重症监护室里,插呼吸管维系生命。朱素芬孩子前来探视时,却趁机拔掉她身上的呼吸管,甚至阻止医护人员抢救,以此想提前结束母亲的生命。

儿子拔掉母亲呼吸管 为何子女这么狠心

四川眉山城区一起车祸中,朱素芬伤情严重,躺在重症监护室里,插呼吸管维系生命。朱素芬孩子前来探视时,却趁机拔掉她身上的呼吸管,甚至阻止医护人员抢救,以此想提前结束母亲的生命。

朱素芬不久离世,目前包括她的两个子女在内的多名家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警方正在对此案做进一步调查,但警方暂不透露更多细节,成都商报记者多方进行了调查采访。

探视时 儿子拔掉母亲呼吸管

2015年10月31日,眉山市城区杭州路上发生一起车祸,50多岁的朱素芬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朱素芬受伤严重,随后被转到眉山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11月2日,朱素芬儿子郑某某等家属在探视时将朱素芬的呼吸管拔了,呼吸机报警后护理人员要去接呼吸机,被家属阻止。

11月16日,眉山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多名护理人员向成都商报记者证实,事发当时,医护人员刘某进行巡查,重症监护室并不大,视野也比较开阔,郑某某等人拔掉呼吸管后,很快就被刘某等人发现了。“只要呼吸器报警或者仪器出现异常,一下就发现了。”这个过程中,他们还和一名拍摄事发过程的医生发生了冲突。

拔管前 家属拒绝签字放弃治疗

“当时看到他们硬要拔管,我们还是有点气愤,毕竟是自己的父母,怎么能用这样的方式解决问题呢?”刘某称,当时患者家属语言上有点激动,自己和同事不停地安抚他们。

据刘某介绍,之前家属就有过放弃的念头,自己与同事曾就此事跟郑某某等进行过沟通,提出了应对方案,但遭到了家属拒绝。“我们说你要放弃治疗,就签字放弃,但他们说不可能签字。”

记者在眉山市人民医院见到了11月2日拍摄郑某某等人拔管的ICU医生叶雪梅。对于11月2日当天事发时的情况,叶雪梅说已经到警方做了询问笔录,她不愿再做介绍。

悲剧背后儿子:“确实是没有办法了”

其实,自从朱素芳入住重症监护室,刘某和其家属接触比较多,也很同情家属,“他母亲脑部伤得特别重,昏迷起,他看到他妈妈越来越恼火,花费比较大,他们又要筹钱,又要愁病情,也很恼火。”

虽然有过冲突,但刘某也认为,“他们对我们没有恶意,没有想要伤害我,也不是故意针对我们。”

11月16日晚9点多,在眉山市东坡区杭州路一理发店内,成都商报记者见到了朱素芬的儿子郑某某。郑某某称,当时车祸发生的地点离理发店并不远,采取拔去母亲呼吸管的做法实属无奈,“确实是没有办法了,医院说了几次,说没多大希望了,他们(医院)不断地喊我们交钱,我们脑壳都大了。”

郑某某说,理发店是自己和姐姐一起经营的,目前还没有还清债务。“现在的钱太难挣了,竞争又大。出了这个事情后,我店铺都关了几天。母亲都还在殡仪馆,作为儿女,不能让她入土为安。”郑某某说,“我时刻都想到,可能有一天会被关进去,要是关进去了娃娃咋个办哦?两家人都散了……”

专家:主动拔管不同于放弃治疗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中家属的行为是涉嫌故意杀人罪。

阮齐林分析,抢救是维持生命,主动拔管和放弃治疗有区别,把呼吸管拔掉,显而易见对正在抢救中的人是致命的,也是不想让伤者活下去,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为,在这种特定的情境下,主观上希望伤者生命提前结束,确实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条件。阮齐林说,刑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剥夺他人生命。

如果拔管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否还构成犯罪?阮齐林表示,即便拔管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从法律上讲,郑某某等人的做法也涉嫌故意杀人罪。从理论上说,拔管客观上是足以致命的行为就可以,不要求实际致命。“比如我为了杀一个人,朝对方开了一枪,打没打中并不影响这是杀人行为。”

相关案例深圳“拔管丈夫”被判缓刑

2009年2月9日16时许,文裕章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医院发了病危通知书。

7日后,文裕章探望,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护士与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阻止医生救治,并说病人太痛苦了,要放弃治疗。约1小时后,胡菁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2010年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拔管丈夫”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检察院抗诉。广东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

不过,在眉山朱素芳死亡一案中,拔掉呼吸管与朱素芳的死亡究竟有无关联,目前尚未得到定论。

儿子拔掉呼吸管(儿子拔掉呼吸管重病母亲死亡)

儿子拔掉母亲的呼吸管算犯罪吗

涉嫌故意杀人罪

抢救是维持生命,主动拔管和放弃治疗有区别,把呼吸管拔掉,显而易见对正在抢救中的人是致命的,也是不想让伤者活下去,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为,在这种特定的情境下,主观上希望伤者生命提前结束,确实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条件。刑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剥夺他人生命。

即便拔管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从法律上讲,儿子的做法也涉嫌故意杀人罪。从理论上说,拔管客观上是足以致命的行为就可以,不要求实际致命。“比如我为了杀一个人,朝对方开了一枪,打没打中并不影响这是杀人行为。”

望采纳

儿子拔掉母亲呼吸管 是杀母还是让她有尊严地死

观点1

观点·争议

涉嫌故意杀人根据情节可从轻处罚

知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认为,母亲朱素芳遭遇交通事故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主要靠插呼吸管维持生命,此时医院方面并没有正式确定完全死亡,儿子阿林看着母亲生命垂危未必能够挽救回来,又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一时糊涂而选择拔掉维持母亲生命的呼吸管,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儿子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

观点2

或是让母亲有尊严地死

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石军认为,据他了解的案情,儿子阿林的行为,从罪名构成主观要件上,仅仅是因不忍直视妈妈身体被“毫无意义”地残忍地注射大剂量药液,情急之下的条件反射行为,这有别于刑法意义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取管”行为,或系其出于“维护妈妈身体完整”,以及“让妈妈有尊严地死去”的主观目的。因此,其主观目的到底是什么,应得到核实和排除,故才可能构成涉嫌故意杀人罪。

观点3

呼吁“安乐死”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认为,儿子阿林的行为,确已涉嫌故意杀人罪。从目前的处理情况来看,警方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同时,又不失人性化,值得点赞。

施杰说,这起悲剧让他想到了“安乐死”立法问题。人们快乐幸福地活着,同样也愿望快乐地死去。特别是当亲人见到亲人遭受病痛折磨时,从人道主义角度,病痛者及其亲属,理应有权利为其作出生死选择。关于安乐死立法目前尚在争论中,不过,如有了类似立法,儿子阿林及其姐姐,即可依法替正在遭受痛苦,且毫无生还希望的妈妈作出选择,而不是盲目冲动地去取呼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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