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增高,再婚重组家庭也逐渐增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不同。
知芒网律师解答:
对于认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存在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以下标准:
(1)共同生活标准。只要继父母和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就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
(2)费用承担标准。继父母为继子女的生活、教育支出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就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
(3)共同生活并履行扶养义务标准。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而且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的,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
(4)兼顾主观意愿标准。如果仅凭扶养事实来认定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不考虑继父母和继子女的主观意愿,可能侵害他们的身份行为同意权。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从继父母子女是否共同生活,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在生活中给予照料,是否在继子女教育中给予支持,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等方面考虑外,还会将双方是否存在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观意愿等因素纳入认定扶养关系的。
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温博律师解析:
父或母再婚后,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此时基于抚养教育行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意味着,继父母也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义务,而继子女也有赡养、尊重继父母的义务,彼此之间也互为对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与继父母虽然共同生活但未受其抚养教育,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而非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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