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异双方相互配合、合理有效地行使探望权,可减少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让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不因离异而缺失。
知芒网律师解答:
1.对方不让探望子女的话,那么是可以直接找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要求行使探望权。
2.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探望权或者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院往往会以孩子利益为出发,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之后要求孩子的父母协助执行。
提出起诉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书以及下面几部分资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离婚协议书;
(3)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对于拒不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把子女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子女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知芒网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判决离婚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为当事人正确行使探望权作出督促和约束,日后如一方违反探望承诺的,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或者中止探望,将变得更加有据可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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