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所以,一般也是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但是也有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说,属于以上情形的,原告也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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