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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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篇《丈夫去世留下3份遗嘱,法官:都无效》的文章刷屏,有必要再次普及一下《民法典》关于遗嘱的必要形式及有效的条件。

《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条文主要以下几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 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 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 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 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 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 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 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 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 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 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结合上述法条,笔者分别列出遗嘱的形式(用大白话来解释)

一、自书遗嘱,就是自己写的遗嘱。只能由易主任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要求全部都是亲笔书写,包括主干部分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 遗嘱上遗嘱人的签名必须是遗嘱人正式的姓名 ,即身份证、户 口簿上登记的姓名,而不能是遗嘱人的笔名 、艺名。

2. 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上应该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而不能加盖人 名章或者捺手印。

3. 如果遗嘱内容不止一页 ,从遗嘱的形式上来说,既可以在每页 上都签上遗嘱人的姓名,也可以只在遗嘱的最后一页上签名 。

实践中一般要审核,1.立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2.年、月、日是否齐备。3.是否有删减、修改,如有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

二、代书遗嘱,就是别人代写的,主要适用于不会写字的人。要求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顾名思义就是要统一、一致。代书遗嘱中涉及三类人,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实践中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范围有重合。主要注意地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受遗赠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如果做了见证人,遗嘱无效。

2.虽然有代书人,在遗嘱落款处仍需要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字,缺一,无效。

3.年月日必须有,几人签字几个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电子设备打印出来的遗嘱。

1.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条件与代书遗嘱要求的见证人条件一致。

2.遗嘱人、见证人在打印体的每一页签字、年月日。签字和日期要求同自书遗嘱一致。

四、录音录像遗嘱,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遗嘱,又可分录音遗嘱、录像遗嘱。

1.遗嘱人、两个以上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同时出现。

2.遗嘱人、两个以上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并说明年、月、日。缺少则无效。

五、口头遗嘱,口述的遗嘱

此形式的遗嘱必须是危急情况下的前提下,否则无效。

两个以上见证人必不可少;

口头遗嘱要求和审核比较严格,因为情况危急下多为病重,此时立遗嘱人是否清醒或者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断,为纠纷埋下伏笔,如果危急情况解除,仍需要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六、公证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遗嘱,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已经成为了历史,现在法律规定的是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对于遗嘱的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笔者对此进行了总结: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份额。

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7.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8.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关于遗嘱的形式及无效情况,便于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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