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南京民事律师-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
律师解答:
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其特征是:1、双方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2、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有被群众所公认的事实。3、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不符合形式要件。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可见,事实婚姻作为法律婚姻相对应的一种婚姻形式,它与法律婚姻的区别表现在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在实质要件方面,与法律婚姻相同。
事实婚姻现象的形成有其历史渊源。它是从以仪式婚作为合法婚姻标志起源的,它的存在与我国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中国古代的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时代都是以聘娶婚作为结婚方式。聘娶婚是一种按照礼制的要求进行嫁娶之礼的仪式婚。仪式婚作为我国封建社会通行几千年的主要婚姻形式,经过几千年的演变,逐渐成为中国民间的婚俗,成为人们缔结婚姻关系的普遍选择。尤其是在民风淳朴,人们法制观念又比较薄弱的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至今“酒宴结婚”仍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成为民间传统的礼治要求,它以此来证明夫妻关系的成立,唯有举行婚礼,婚姻才被社会认可。仪式婚最核心的部分是通过公示得到社会认可,所以有效婚姻的公示性价值在这里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受到古老的传统文化的影响,造就了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仪式的、被定位于事实婚姻的一种传统婚姻形式。由此可见,我国自古以来盛行的结婚仪式对事实婚姻已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因此要想在短时期内扭转这种观念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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