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如何定罪判决(非法组织传销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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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卢俊宇)日前,张庭林瑞阳公司涉嫌传销被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回应,涉案人员多、金额比较巨大,已进入财物审计阶段。涉案公司回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有关案件性质、责任认定,还需静等调查结果。

那么,如何判定一个涉案公司是否符合传销的特征?网络传销在法律上如何定罪、可能面临哪些处罚?对此,本期法治课代表采访了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韩帅。

新华网:什么是传销?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韩帅:传销是指不以销售商品和服务为目的,而是以拉人头、发展层级的方式获取高额收入。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传销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拉人头型,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二是收取入门费型,以缴纳入门费或者购买商品变相缴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者发展下线的资格;三是团队计酬型,通过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给付上线报酬的依据。

新华网:如何判定一个涉案公司是否符合传销的特征?

韩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是否符合传销的特征:一,是否夸大宣传。是否采用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网络传销时常变换“传销噱头”,往往都是打着“资本运作”“新型电商”“股票分红”“会员制”等旗号,利用互联网金融、P2P等新概念来伪装,以“网络管理员”“金牌会员”等网络流行称谓来标榜资本运作和电子商务,用虚构项目、虚拟货币、软件程序等,吸引投资人以及发展人员为多获得收益、奖金,疯狂“拉人头”。

二,是否具有层级关系。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是否按照推荐和被推荐关系形成多级上下线关系层次。

三,是否以人头、入门费而非售卖产品作为主要盈利手段。是否设置不符合商业惯例和经营常理的高额奖励,诱惑他人缴纳高额费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后加入者缴纳的费用支付先加入者的奖励 ,必须是无限发展下线才能支撑资金链不断裂,其目的和结果都是骗取财物。

新华网:网络传销在法律上如何定罪?

韩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另外,网络传销案件还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罪名。

新华网:如果行为涉嫌网络传销,可能面临哪些处罚?

韩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对于有传销行为的: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行为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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