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民法典对保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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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厉莉为北京大学学生线上讲授“金融审判实务课”,本次课程的主题是“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业务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金融语境下的保险:一种通过商业行为建立起来的风险损失分散制度,在日常生活和我们密不可分。厉莉法官围绕着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合同效力的构成要件、保险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结合案例分析了“免责条款及格式条款的有效要件”“保险条款的无效认定”等问题。

在探讨责任免除条款这一内容时,厉莉法官通过详实的案例来解析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和保险范围条款的区别,重点向同学们提示:要注意免责条款与保险责任范围的区分,保险责任条款不属于提示并明确说明的范围。保险人对于其承保的危险造成的某些特定损失结果不予赔偿,未做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自始不产生效力。与此同时还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之例外。此外,厉莉法官还重点介绍了人身保险的相关内容,包括保险的范围、以死亡为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方面的特别要求。

课程反响热烈,同学们在课上积极互动,思考回答问题,课程结束后对商业保险的基本属性与价值追求,强制保险的范围与趋势等展开积极思考,与厉莉法官进行了探讨,课程内容丰富、线上交流氛围活跃,同学们都表示收获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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