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废法处罚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或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或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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