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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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本案中,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本案中,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