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权转让无效的条件

  •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有关股权转让无效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法律资讯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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